近年来,特许经营行业发展迅速,餐饮、健身、美容等行业,连锁店铺遍地开花。随着这种特许加盟经营模式的普及,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个体加盟店,在加盟后发现特许人往往欠缺资质要求,也没有按照承诺进行技术或经营方面的指导,店铺的投资和加盟费用动辄几十万,又无法实现盈利,一时之间骑虎难下。
笔者以检索到的深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对案件中常见争议焦点整理浅析:
一、特许人在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情形下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因此不乏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要求特许人返还已收取的加盟费,承担损失。但从判例观点看,仅依据“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很难获得支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等规定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A也未举证证明B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涉案合同书的履行造成障碍。故A以B公司没有2个直营店、没有进行信息披露或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主张B公司违约并返还款项也无合同和法律依据。”【(2021)粤03民终18567号/(2020)粤0307民初24072号】
虽然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未获得支持,但是法院仍然认为不具备资格的情形属于错误:“从现有在案证据看,B在案涉合同签订时尚未满足“两店一年”条件,也未能举证其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故其存在一定过错。”
【(2022)粤03民终11109号/(2021)粤0304民初36594号】
关于“两店一年”的要求目前仍属于行政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业而对特许人提出的管理性要求,而非强制行要求,因此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二、特许人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中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信息披露要求,但是被特许人单纯以特许人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依然不一定被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特许人并不因特许人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当然获得单方解除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当结合具体案件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否存在影响被特许人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其他情形以及涉案合同的具体履行内容和阶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因违反管理性规范或者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直接解除合同。”
【(2022)粤03民终1640号/(2021)粤0308民初920号】
因此特许人即使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依然要结合具体案件,确认未被披露的信息是否对被特许人的经营造成了实质影响,并足以严重到需要解除合同的程度。
三、被特许人的店铺装修损失能否获得支持?
特许经营纠纷中,被特许人常常面临店铺装修后无法经营的困境,因此提起诉讼时往往会要求特许人承担其店铺的装修损失,案件举证情况不同,判罚也存在差异:
同一案件中,一审就曾经支持了被特许人的全部诉请:A因加盟店铺实际支出了店铺租赁费54000元及装修费83900元,上述费用系因B违约导致的损失,应由B承担赔偿责任。”
【(2021)粤0304民初36594号】
二审在综合特许人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认为:结合双方各自过错、为履行合同的投入、实际损失及A另行代理其他项目、继续使用承租店铺等情况,本院确定B返还A代理费300000元,对A主张的租金、装修费用及代理费占用利息不再支持。
【(2022)粤03民终11109号】
除此之外,被特许人还需要提供装修损失的证据,如费用支付凭证、发票等,否则损失的真实性将难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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