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应开具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的发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向加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加盟费,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应按此税目缴纳营业税。同时,加盟费也可以作为服务类发票,如“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开具,并可以选择“广告服务”或“咨询服务”作为税收编码,具体根据业务实质而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加盟费作为销售无形资产范畴,需要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开具发票时,应明确标注为“无形资产-加盟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并确保依法纳税。
综上所述,加盟费应开具的发票类型为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具体品名可以为“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或“特许权使用费”,并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建议在实际开具发票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人士,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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