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的人越来越多,现在只要是开店,万物皆可加盟,然而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期,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加盟餐饮店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原告张某在抖音短视频上看到被告某餐饮小吃品牌加盟的信息,2021年11月6日,原告张某(乙方)与被告许某系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被告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火烧夹又夹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并授权乙方在某公司特色小吃系列之某专营店一家;同时甲方对乙方进行理论加实践培训技术人员1-2名,学会为止;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三日起6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开业后门店照片三张,三个月以内甲方没有收到乙方开业照片的,视为乙方放弃加盟权益。当天,张某向被告许某缴纳25000元的培训和加盟费用,被告某公司当即安排张某学习了相关制作方法、技术。2022年7月22日,由于张某母亲脑出血住院花费十余万元,再无经济能力去加盟某餐饮小吃品牌店铺,并向被告许某申请退还25000元的加盟费,经张某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退还,故张某诉至解放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某餐饮加盟合同书》,合同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许某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告许某作出了退还加盟费的意思表示,即行使其单方解除权。根据庭审查明,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张某已经实际使用了被告某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故其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时间、被告某公司已经提供了培训等情况,本院酌定某公司向原告退还加盟费10000元。
法官提醒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庭审查明,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已经实际使用了被告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其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原标题:《加盟餐饮店铺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加盟费用能否退还?》
文章评论